河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
基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基金会基金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的管理与使用,充分发挥基金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及《河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金由河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管理,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、检查和管理。
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的资金募集、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。
第二章 捐赠管理
第四条 教育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,收入主要来源于:
(一)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;
(二)对基金合法有效的管理和运作所取得的合法收益;
(三)其他合法收入等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捐赠协议进行财产运作和管理使用;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,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
第六条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:
(一)按照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特定的项目;
(二)支持校园文化建设与环境改善;
(三)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和家庭困难教职工;
(四)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;
(五)支持学校教学、科研、基础设施建设;
(六)支持学校人才引进,包括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等;
(七)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教育公益事业相关的项目;
(八)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。
第七条 捐赠金额无论多少,基金会均开具正式捐赠票据。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,接受捐资者的检查及监督。
第八条 捐赠者名单及捐赠金额(捐赠者另有约定的除外),定期公布于河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网站。
第九条 对捐赠者,学校将采取不同方式鸣谢。
第十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、团体及个人,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,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、科研等优质资源,优先享有开展合作、共建等权利。涉及到河北农业大学无形资产(商誉、知识产权)双方另行协商。
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
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,设立教育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。
第十三条 教育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。
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维护国家及本基金会的利益,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。
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要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,做到数字真实,计算准确,内容完整;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;全面负责会计核算工作,包括审核原始凭证,编制记账凭证,登记会计账簿等。
第十六条 教育基金会基金的运作和使用,要按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程序办理,严格审批手续。除定向募集资金外,校内各学院、各部门使用教育基金会基金,应向学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、捐赠者意愿会同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意见,报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后方能使用,必要时需召开理事会大会审定。
第十七条 教育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,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%。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
第十八条 教育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、全面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九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、主办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的监督、检查和管理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。每年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,接受年度检查。
第二十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,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秘书处要及时如实答复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,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、解除捐赠协议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基金会与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,由河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河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
2021年11月16日